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财务策划联合会”,简称“中国财联”,英文名称为“CHINA FINANCIAL PLANNING FEDERATION”,缩写为“CFPF”。
第二条 中国财务策划联合会是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注册财务策划师、理财规划师、注册企业风险管理师、金融分析师等相关财务金融类职业资格持证人员和各相关专业类公司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本会还未能在国家民政部设立协会组织,而是经香港政府注册处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具公司性质。
第三条 中国财联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责,促进会员和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推动财务策划和运行公司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第四条 中国财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财联住所地设立在北京,有利于面向全球性和全国性的财务策划和运行工作。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中国财联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细则,制定自律管理办法,建立自律公约和自律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协助推进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及各相关专业类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推广以及持证人员和各相关专业类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监督;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促进财务策划师、各相关财务职业资格持证会员和个相关专业公司会员加强从业人员自律;
(五)对于违反中国财联章程、自律公约、自律管理办法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六)对会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通报颁发相应证照的协会、组织。一并通报有关司法机关。
第七条 中国财联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有关财务策划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论证,提出财务策划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影响财务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注册类相关持证人员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权益维护和风险管理。加强和相关风险管理与危机处理协会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 中国财联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会员单位委托,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接受会员、会员单位委托,协调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关系,促进双方公平、合理地开展业务合作;
(三)接受会员、会员单位委托,协调会员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与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会员单位更好地发挥财务服务功能;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公正、合理调解各种争议,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五)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财务行业声誉。
第九条 中国财联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会员单位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宣传财务相关政策、功能、作用,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
(五)推动财务策划行业创新,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组织财务策划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七)进行行业研究分析。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中国财联的会员为个人(自然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凡经国家注册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财联,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
(一)提出入会申请,凡持有总则第二条所列人员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文件;
(二)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
(三)常务委员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秘书处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单位入会申请文件包括: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工商注册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申请人及所在公司的情况简介;
(五)中国财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其执业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请求中国财联提供帮助;
(二)参加中国财联组织的活动并获得其提供的服务;
(三)可以通过中国财联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享有对中国财联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对中国财联给予的处分有请求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六)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财联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管理规定;
(二)执行中国财联决议;
(三)维护中国财联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支持中国财联工作,承担中国财联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中国财联有关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中国财联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经劝诫不改正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财联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
(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的;
(三)被监管机关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或有损协会名誉,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被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中国财联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中国财联秘书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常委会申请复议。常委会收到复议后所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是中国财联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财联章程;
(二)审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协会各职能部门及分会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中国财联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五)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常设秘书处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举行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一半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顾问团、理事会、常务委员会、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顾问团,顾问团成员由协会邀请资历丰厚的同学、学者、专家、名人、有关政要担任。顾问团为协会的发展提供战略性建议,为协会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
(一)联合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担任;由常委会提名,会员大会过半数以上参会人员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单位会员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组成。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经营,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关心、热爱中国财联工作,积极参加中国财联活动,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代表会员利益;
(三)履行会员义务;
(四)入会满一年(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特批)。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在任职期间,由于违规经营受到处罚给业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暂停其理事单位资格,由常委会提议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取消其单位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会员单位函告中国财联,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中国财联的任职,并由中国财联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协会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日常管理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常务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职能部门及专门机构负责人构成,实行会长负责制。 (三)常务委员会职能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3.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 5. 制定协会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6. 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四)职能部门与专门机构 设立会长办公室、副会长办公室、秘书处、联合会所属十三个专业分会和各行政区划的各省区域分会。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业分会。
第三十三条 中国财联设监事会,作为保证会员遵循本章程和行业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协会自身规范建设的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包括自然人监事和单位监事,由会员大会中选举产生担任,都具有一席一投票权。
第三十五条 监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经营,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关心、热爱中国财联工作,积极参加中国财联活动,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代表会员利益;
(三)履行会员义务;
(四)入会满一年(特殊情况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共同商议后可特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在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由于违规受到处罚或给业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监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监事单位资格的暂停事宜,由常委会提议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取消其单位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中国财联的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为加强监事作用体系,可外聘监事,外聘监事须经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中国财联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中国财联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开展工作;
(五)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换届与理事会同期进行。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提交的报告须经监事会过半数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三节 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中国财联设秘书处为中国财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三条 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秘书处采取由会员单位派驻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选配,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的工作方式结合。
第四十四条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会长;
(二)组织研究财务策划行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课题;
(三)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交流考察和人员培训等各类活动;
(四)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五)及时向会员转达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编辑出版中国财联刊物、信息。为会员提供《合作快讯》,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行业研究分析;
(八)负责中国财联的对外联络;
(九)负责管理中国财联会费,并定期向常委会汇报,并由监事会监督;
(十)每年举行定期交流会,同时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和交流活动,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研讨解决会员共同关注的问题。 (十一)联合会组织各行业分会、地区分会举办各种活动,为会员提供多角度、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机会。 (十二)秘书处向会员提供高效网上交流系统,确保会员在全球任何位置都能够及时交流。 (十三)秘书处负责整合各种关键性社会资源,向会员提供“一站式终身服务”。 (十四)其它由会员大会、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联合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联合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执行联合会年度财务预算; (四)行使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联合会设立会长一名、专职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十三名,监事长一名、秘书长一名。专职常务副会长可由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会长、专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一半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在履职期间,若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中国财联的职务。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名新的人选,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后产生新的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
第四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会员单位理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给中国财联及会员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不得继续担任中国财联有关职务。
第五十条 会长为中国财联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中国财联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中国财联各项重大工作;
(五)特聘专家组成员,名誉会长、顾问团成员的邀请。
(六) 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一条 专职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协助会长主持中国财联日常工作;
(二) 具体领导中国财联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会长决定。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中国财联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多名。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及其他副秘书长由会长决定是否聘任。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财务公司兼任其他职务。
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予以解聘,并由常委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按照规定程序聘任产生新的秘书长。秘书长解聘期间由常务秘书长主持日常秘书处工作,
第五十四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和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监督执行;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计划和名单,报专职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关相关财务职业资格证的基本条件;
(二)从事金融管理或风险管理工作4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6年以上或企业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在相关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三)任职前其本人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
第五十六条 中国财联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中国财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中国财联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中国财联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九条 中国财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建立会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中国财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中国财联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中国财联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审计报告提交常委会。
第六十二条 中国财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中国财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四条 中国财联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中国财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中国财联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十七条 中国财联经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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